政策法规部业务流程
【信息时间:2021-09-24 阅读次数: 】
一、制度文件起草与修订流程
内部制度文件由业务部室或政策法规部出具初稿或修订稿,向各部室征求意见后进行中心内部合法性审查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无意见后报中心领导阅示,并通过主任办公会议定,会议通过后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发布管理;需要联合行文或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在通过主任办公会议定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书面征求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会签,确定无异议后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发布管理。
代拟的制度文件由业务部室或政策法规部出具初稿或修订稿,向各部室征求意见后进行中心内部合法性审查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无意见后报中心领导阅示,并通过主任办公会议定,会议通过后将代拟的制度文件及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发文单位。
规范性文件由业务部室或政策法规部出具初稿或修订稿,向各部室征求意见后进行中心内部合法性审查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无意见后报中心领导阅示,并通过主任办公会议定,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书面征求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会签,会签意见等相关文件资料一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其中,多个部门共同起草、修订的,应当由上述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书面征求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会签,会签意见等相关文件资料一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
二、异议登记处理流程
针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含质疑、投诉、举报、检举等),由业务部室组织前往政策法规部进行登记;符合相关格式文件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原路退回并做好记录。针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出的举报、检举,由业务部室组织前往政策法规部进行登记,并共同向提出人进行政策讲解,告知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
异议受理后,政策法规部配合业务部室对异议事项内容组织专家协助答复并出具协助答复意见,或组织开展调查和质证。业务部室根据上述情况形成异议答复函初稿,并由政策法规部进行合法性审查、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经审查对异议答复函无意见后,由业务部室将定稿的异议答复函报分管主任、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并前往综合部盖章。纸质答复函由业务部室向异议提出人发放,由政策法规部和业务部室存档。
政策法规部针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及其处理的纸质档案予以归档保存,并登记台账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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