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要素)交易项目网络竞价操作规范
【信息时间:2025-10-20 阅读次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产权(要素)项目交易中的网络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网络竞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规范运作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网络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中心或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组织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组织方依据《交易须知》的相关约定和标的具体情况,通过中心建立的产权(要素)交易大厅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动态报价活动。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为动态递增报价等。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组织方负责根据不同交易项目的特点编制并发布《交易公告》及其它相关文件,录入网络竞价活动及标的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竞买人在组织方规定的期限内在产权(要素)交易大厅完成账户注册,已有注册账户的,可直接使用该账户。竞买人应确保账户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若因竞买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注册导致无法报价的,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竞买人应按《交易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竞买保证金,保证金交纳以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为准,竞买人注册并申请报价即可参与相应活动的报价。组织方对竞买人资格有特殊要求的,竞买人应遵其规定完成资格审核程序。
第八条 网络竞价的各标的采取的动态报价过程均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产权(要素)交易大厅中所有标的按如下流程报价:
(一)第一阶段为自由报价期,在此期间内,竞买人可以对目标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二)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限时报价期不限定报价周期次数,每个限时报价周期时间为180秒(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每轮次报价在限定的180秒内采取倒计时的方式,错过限定时间不报价的竞买人,视为自动放弃报价。如限时报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重新开始180秒倒计时报价;以此类推,直至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无竞买人报价,限时报价期结束,则上一轮次的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
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延时等不可抗因素,竞买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出价,在限时报价期内及时出价。
《交易公告》中对报价方式具体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竞买人应慎重报价,竞买人的报价输入网络竞价系统的交易指令后,其应价即刻生效,不能更改或撤回。在竞价期内,交易大厅中经竞买人报价的标的显示为红色字体,未经竞买人报价的标的为蓝色字体,直到全部报价结束后标的仍为蓝色的(即无竞买人报价的标的)视为流拍。网络报价以最高报价为成交价,最高报价者为竞得方,成交价及竞得方均以网站报价记录为准。
第十条 竞价结束后,产权(要素)交易大厅网络竞价系统会自动向竞得人发出成交提示。
第十一条 中心产权网络竞价为资格后审。竞价结束后,竞得入选人为个人的,需网络扫描上传身份证原件;竞得入选人为单位的,需扫描上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审核通过后,竞得入选人下载《成交确认书》并签字盖章,携带本人或单位有效证件至标的所在单位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竞得入选人资格审查不能通过的,竞价结果无效。
第十二条 竞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成交价款、交易佣金足额缴纳至组织方要求的账号上。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或过户(交割)保证金,办理完成履约或过户(交割)手续并经组织方验证确认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未竞得标的竞买人,竞买保证金于竞价结束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第三章 网络竞价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组织方、委托方应当对获悉的竞买人的相关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竞买人应当对交易过程中获悉的委托方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成交后,委托方和竞得人双方不得违约。成交后竞得人反悔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违约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关损失。
第十五条 竞得人未按时足额缴纳成交价款、交易佣金的,须按日支付成交价款5‰的违约金,从竞买保证金中扣除。逾期超过一个月的,组织方将其竞买保证金全部扣除。组织方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对其竞得标的再行竞价,标的再次竞价的,原竞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竞价中本人及委托方应当支付的佣金,若再行竞价的价款低于原竞价价款的,原竞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活动中止或终止:
(一)委托方提出正当理由,认为须中止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所交易的交易项目提出争议,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司法机关书面通知的;
(四)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同意的;
(五)其它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六)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突发事件导致竞价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其它经国资监管机构确认应当终止的情形;
(八)违反本规则的其它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十七条 因系统故障或不可预见的其他情形造成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充分竞价的或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发生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重新组织竞价活动。
第十八条 网络竞价活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委托方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买人,对竞买人实行歧视对待的;
(二)委托方无故不推进交易项目竞价交易活动进程,经组织方催办仍不作为的;
(三)竞买人与委托方或竞买人之间串通竞价或者排挤其它竞买人的,竞买人损害委托方或者其它竞买人合法权益的;
(四)竞买人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五)竞买人对委托方、组织方工作人员或其它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六)组织方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竞买人进行登记的,或擅自泄露相关信息的;
(七)制造而且散布影响网络竞价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要素)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 委托方因发生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禁止行为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组织方应当中止交易并进行事实确认后向有关部门报告;委托方属国有的,组织方应当将其违规情况向所出资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机构进行通报,由上述部门予以处理;对非国有交易主体的违规行为,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录在产权(要素)交易市场诚信档案;委托方有违法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竞买人因发生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四)、(五)项禁止行为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组织方应当中止交易并进行事实确认后向有关部门报告;竞买方属国有的,组织方应当将其违规情况向所出资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机构进行通报,由上述部门予以处理;对非国有交易主体的违规行为,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录在产权(要素)交易市场诚信档案;竞买人有违法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免 责
第二十一条 因组织方或委托方变更已经发布的网络竞价相关信息所产生的争议,组织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易公告》发布后,如果出现网络竞价中止或终结的,组织方应及时在中心网站及其他信息发布渠道发布网络竞价的中止或终结公告,由此所产生的争议,组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对自身的注册账户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心产权(要素)交易大厅的用户,在网络竞价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组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竞买保证金因银行系统问题未按时到账的,组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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