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要素)交易大厅使用操作规范
【信息时间:2025-10-20 阅读次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滨州公共资源产权(要素)交易大厅[以下简称“产权(要素)交易大厅”]所进行的资产与权益网络报价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任何进入产权(要素)交易大厅组织或参与动态报价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则的各项条款。
第三条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章 释 义
第四条 “产权(要素)交易大厅”是指经组织方申请在中心网站开设的,针对其组织的特定种类标的动态报价活动的交易专区。
第五条 “组织方”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在产权(要素)交易大厅组织特定标的报价活动的机构。产权(要素)交易大厅的组织方(以下简称“组织方”)为中心或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六条 “意向竞买人”是指有意进入产权(要素)交易大厅参与报价活动,但尚未取得报价资格的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织方在相关交易文件中有其他称谓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竞买人”是指按照组织方的要求,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取得参与报价活动资格的意向竞买人,组织方在相关交易文件中有其他称谓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标的”是指动态报价活动中的资产或权益。
第九条 “《交易须知》”是指由组织方针对报价活动所制定的认为有必要向竞买人说明的注意事项的文件。
第十条 “竞买保证金”是指组织方为了保证报价活动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要求竞买人在其报价行为开始前针对某一交易中部分或全部标的所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某个标的的权利。
第十二条 “注册账户”是指竞买人为在产权(要素)交易大厅参与报价,所拥有的产权(要素)交易大厅注册用户名和密码。
第三章 报价活动组织
第十三条 中心产权(要素)交易大厅采用组织方发起制,即所有的报价活动均须由中心或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起。
第十四条 组织方负责提供报价活动及标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组织方负责提供中心网站的《交易公告》、《交易须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交易须知》的编制原则如下:
(一)《交易须知》应写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要素)交易大厅报价操作程序、标的物基本情况及展示、竞买保证金的收退、成交价款及佣金结算时间、违约处理等事宜。
(二)原则上,如组织方所组织的标的为实物项目,则该标的的自由报价期应不少于7个自然日;标的为增资扩股项目或其他有关项目,则该标的的自由报价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标的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动产的自由报价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标的为企业资产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自由报价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标的为企业资产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低于1000万元的自由报价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标的为企业资产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自由报价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三)《交易公告》中规定的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应不晚于自由报价期结束前12小时。具体时间以各组织方《交易公告》中规定为准。
(四)《交易公告》发布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组织方应及时在相应媒体及中心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第十六条 组织动态报价活动的流程如下:
(一)组织方或委托方准备报价活动及标的的相关材料,编制并发布中心网站《交易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组织方在产权(要素)交易大厅中录入动态报价活动及标的的相关信息。
(三)意向竞买人申请竞价,并交纳保证金后,系统自动为其开通竞价资格(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产权(要素)交易大厅按组织方预先设定的时间启动报价,报价开始后,竞买人在报价期内参与报价。
第四章 报价活动参与
第十七条 竞买人参与动态报价活动的流程如下:
(一)意向竞买人可在产权(要素)交易大厅中查看项目标的的相关资料,并且按照组织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预展现场进行查勘。
(二)意向竞买人仔细阅读相应《交易公告》、《交易须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后,根据组织方的要求获取可参与报价的注册账户,具体如下:
1、受让资格审核。组织方对竞买人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意向竞买人应遵其规定完成资格审核程序。
2、账户注册。意向竞买人在组织方规定的期限内在产权(要素)交易大厅完成账户注册;已有注册账户的,可直接使用该账户。意向竞买人应确保账户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报价申请。意向竞买人在组织方规定的期限内登录产权(要素)交易大厅申请参与动态报价活动。
意向竞买人应按《交易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到账并确认后,即可参与相应活动的报价。
若组织方规定由其统一发放注册账号及密码的,竞买人在完成资格审核并交纳竞买保证金后,可获得参与报价资格。
(三)通过组织方指定终端参与报价活动的竞买人应提前熟悉报价环境,并遵守组织方相关规定;通过自备终端参与报价活动的竞买人应配置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通过公共环境参与报价活动的竞买人应注意账号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报价系统。
(四)报价结束后,产权(要素)交易大厅将自动生成报价信息,供各方竞买人查阅。
第十八条 涉及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依照组织方发布的交易相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参与报价和行权。
第十九条 竞买人在报价活动中应及时关注组织方及中心的相关公告信息,并保持注册登记的联络方式的有效畅通。
第五章 报价流程
第二十条 产权(要素)交易大厅中的各标的采取的动态报价过程均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产权(要素)交易大厅中所有标的按如下流程报价:
(一)第一阶段为自由报价期,在此期间内,竞买人可以对目标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二)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
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延时等不可抗因素,竞买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出价,在限时报价期内及时出价。
第二十一条 《交易须知》中对报价方式具体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动态报价活动的中止或终结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方有权中止或终结动态报价活动:
(一)中心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或组织方网络出现故障的;
(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三)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报价期结束时间或限时报价周期等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组织方指定终端参与动态报价活动时有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动态报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六)其他组织方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动态报价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因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所规定情形,组织方决定中止或终结动态报价活动的,应通知中心相关部室,并在中心网站或其他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
产权(要素)交易大厅中涉及的部分标的动态报价活动被中止或终结的,不影响产权(要素)交易大厅中其他标的动态报价活动的进行。
第二十四条 采取中止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方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由组织方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规则如下:
(一)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报价。
组织方对中止、终结报价活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因系统故障或不可预见的其他情形造成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充分竞价的或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发生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重新组织竞价活动。
第七章 免 责
第二十六条 产权(要素)交易大厅中的标的按现状处置,标的描述仅供参考,组织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组织方或委托方变更已经发布的动态报价活动相关信息所产生的争议,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易公告》发布后,如果出现动态报价活动中止或终结的,组织方应及时在中心网站或其他信息发布渠道发布动态报价活动的中止或终结公告,由此所产生的争议,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对自身的注册账户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产权(要素)交易大厅的用户,在产权(要素)交易大厅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组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因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中心和组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二)未及时关注组织方及中心发布的相关报价活动及活动变更信息的;
(三)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的;
(四)报价活动的时间以产权(要素)交易大厅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产权(要素)交易大厅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第三十一条 其他适用于互联网网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产权(要素)交易大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心将定期对产权(要素)交易大厅进行系统维护,维护前24小时将在中心网站予以公告。产权(要素)交易大厅在系统维护期间,相关服务暂停。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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