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项目操作规范
【信息时间:2025-11-20 阅读次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操作规范适用于在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外,下同)以及采购人自行委托进场组织交易的非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委托采购项目”)。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照执行。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自觉遵守中心有关规定及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相应功能配置要求。
委托采购项目按照《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委托进场采购项目工作规程》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受理
第四条 意向公开。采购人依法公开采购意向,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自行委托进场项目应当在中心网站或采购人门户网站公开。除紧急采购、续签服务、简易采购项目外,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故不发布意向公开的,采购人应当出具说明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通过中心网站发布意向公开时,由采购人通过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人系统进行编辑、发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受理。
(一)采购人通过山东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完成备案的计划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二)采购代理机构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完成委托代理协议接收、项目立项、项目维护(分发)、论证项目分包等程序。
(三)采购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计划受理”模块进行计划受理,上传计划备案表、采购需求、委托代理协议、意向公开截图或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不发布意向公开的说明等相关材料。
组织计划受理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计划受理”模块“财政项目编号”中录入该计划的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的项目编号,点击“获取项目”后,交易平台将自动从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抓取有关信息生成处于“编辑中”状态的该计划的“计划受理”条目,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直接进入该条目进行编辑。
(四)采购人通过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人系统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计划受理进行审核,对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进行签章。
(五)中心政府采购部对计划受理进行确认,分配具体的项目负责人。如有错误,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六条 委托采购项目受理。
(一)采购人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网上委托”模块将计划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接收。
(二)采购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自行委托项目”模块新增项目,上传《关于自行委托项目进场交易的说明》及资金来源说明等相关材料,经中心政府采购部确认后,交易平台自动生成采购计划编号。如有错误,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三)采购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计划受理”模块进行计划受理,上传进场交易说明或进场交易登记表、采购需求、委托代理协议、意向公开截图或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不发布意向公开的说明等相关材料。
(四)采购人通过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人系统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计划受理进行审核,对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进行签章。
(五)中心政府采购部对计划受理进行确认,分配具体的项目负责人。如有错误,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三章 项目编制
第七条 项目组建。采购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项目组建”模块组建项目,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分包。
针对政府采购项目,如采购代理机构在“计划受理”模块“财政项目编号”中录入该计划的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的项目编号后获取项目,交易平台将自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抓取有关信息生成处于“编辑中”状态的该计划的“项目组建”条目,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直接进入该条目进行编辑。
第八条 场地预约。采购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场地预约”模块预约开标(开启)、评标(评审)场地,预约时应当注意场地使用情况,避免发生冲突。原则上,上午开标(开启)时间为9时,下午开标(开启)时间为14时(10月-次年4月)或14时30分(5月-9月);如需变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前与项目负责人沟通确认。
场地预约完成后因故需要取消或变更的,采购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场地取消”、“场地变更”模块进行备案,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后生效。
第九条 采购文件编制。
(一)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负面清单、风险提示等对采购人采购需求、评标方法进行把关,依法依规提出意见建议。
(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和评标方法、按照采购文件参考范本编制采购文件,并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采购文件”模块上传PDF格式采购文件或选择具体采购方式对应的模板制作BZZF格式电子采购文件。
(三)采购人通过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人系统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如有错误,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四)如需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采购公告”模块进行编辑,经采购人通过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人系统审核同意后在中心网站发布。
第十条 采购文件更正。
(一)无论出于项目答疑、问题澄清还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动提出而造成采购文件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答疑文件”模块上传PDF格式更正说明或制作BZCF格式电子答疑文件。
(二)采购人通过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人系统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更正说明或修改后的电子答疑文件进行审核。如有错误,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三)如需发布变更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变更公告”模块进行编辑,经采购人通过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人系统审核同意后在中心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资格预审相关流程通过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资格预审”栏目组织实施。如有不明事项,应当及时与项目负责人沟通确认。
第十二条 属于邀请、推荐或单一来源论证产生投标供应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采购文件下载设置”模块设定相应投标供应商的采购文件获取权限。
第十三条 投标(报价)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样品收退按照采购文件及中心样品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在中心专家抽取室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对拟于场外抽取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项目及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与项目负责人沟通确认。
抽取评审专家的人员应当与授权委托书确认的代理人一致;不一致时,采购人应当重新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项目开标(开启)。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在中心网上开标直播大厅组织采购项目开标(开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参加评标(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仪式。
第十七条 项目评标(评审)。
(一)评标(评审)开始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评标(评审)所需材料(如有)提前放置到对应的评标室。评标(评审)结束前,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数字见证室开展服务,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评标室。
采购代理机构进入数字见证室前,应当将通讯设备、录音录像设备及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公正的随身物品按要求统一存放,直至评标(评审)结束。
(二)采购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熟悉采购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并对评审意见负责。参加评标(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与授权委托书确认的代理人不一致时,采购人应当另行出具采购项目评标(评审)委托说明。
(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醒采购人代表及评审专家在评标室穿着对应颜色的马甲。
(四)采用网上开评标方式的,采购人代表及评审专家选择“评委人脸登录”登录评标系统。评标(评审)过程中如遇问题,可以查阅相关制度汇编、操作手册;如为系统问题,应当及时与项目负责人沟通,由中心技术人员进行处置。
(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如采用网上开评标方式,由资格审查人员选择“账号密码”登录评标系统。
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醒磋商小组、谈判小组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开展磋商、谈判及二次报价等活动,相应程序不得缺失。
(六)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协商小组及框架协议采购评审小组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评标(评审),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用网上开评标方式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同时遵守网上开评标系统有关要求。评审委员会组长对相应评标(评审)流程进行退回(重置),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需要如实备注退回(重置)理由;评标(评审)结果确定后,由评审委员会组长编写评标(评审)报告或废标报告,其他评委不得进行操作,直至报告编写完成进行签章。
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
第十八条 采购结果公告。
(一)未委托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由采购人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评审)报告确定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模块进行确认。
(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成交公示”模块编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三)如项目废标或采购活动终止,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废标公告”模块编辑发布废标(终止)公告。
第十九条 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一)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在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成交通知书”模块编辑制作中标(成交)通知书,经电子签章后提交采购人确认。
(二)采购人通过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人系统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进行审核,签章确认无误后在线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
(三)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自行下载、打印。
第二十条 采购结果变更。
(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依法变更采购结果或需修改公告内容的,采购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成交公示变更”模块进行编辑,经采购人通过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人系统审核同意后发布。
(二)采购结果依法变更造成中标(成交)供应商变动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变更公告的同时,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成交通知书变更”模块编辑制作变更后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经采购人通过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人系统审核同意后发出。
第二十一条 采购合同签订与公示。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通过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合同备案”模块发起采购合同在线签订或上传盖章后的采购合同,由采购人通过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人系统在线审核,并自动推送中心网站公示。
第二十二条 验收报告签订与公示。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要求组织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配置了“验收申请”模块,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在线发起履约验收申请。
签订验收报告时,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通过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验收报告公示”模块发起验收报告在线签订或上传盖章后的验收报告,由采购人通过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人系统在线审核,并自动推送中心网站公示。
第二十三条 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签订后发生变更的,采购人应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变更合同或更正说明,并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公示。该种情况下,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通过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合同变更公示”、“验收报告公示变更”模块组织实施,经采购人在线审核同意后自动推送中心网站公示。
第二十四条 档案整理、移交和归档。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资料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包含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所有文字、图表、网站截图、声像及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资料记录。
(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采购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电子档案归档”模块进行资料文件的整理和补充,确认内容完整、规范、无误后进行归档。
(三)归档完成后如有其他资料文件需要补充,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其他资料上传”模块进行整理和补充,确认无误后完成补充归档,并自动与先前归档的电子档案进行合并。
(四)采购项目电子档案归档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登录交易平台“电子档案”系统按照规定权限进行查阅、下载。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询问受理和答复。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如有疑问,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受理、作出答复。
原则上,供应商通过交易平台在线提出询问的,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网上答疑”模块进行答复,也可以同时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答复。
第二十六条 质疑受理和答复。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交易平台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受理、作出答复。
原则上,供应商通过交易平台在线提出质疑的,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质疑回复”模块进行答复,也可以同时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答复。
第二十七条 投诉及其他异议处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投标供应商对开标(开启)过程如有咨询或询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开评标系统提出,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线答复。
第二十九条 采购活动中的询问、质疑、投诉、控告和检举及相应答复意见、处理结论,应当作为采购项目电子档案组成部分,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电子档案”栏目进行整理归档或补充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采购公告、变更公告、采购结果公告、废标(终止)公告及合同公示、验收报告公示等采购信息在中心网站发布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前往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媒体(如有)进行查看,确保当日同步发出。
针对政府采购项目,如采购代理机构在“计划受理”模块“财政项目编号”中录入该计划于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的项目编号后获取项目,采购公告、变更公告、采购结果公告及废标(终止)公告在中心网站发布后将自动推动至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该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前往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查看,如未同步发出,应当及时与项目负责人联系或者前往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采购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如有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计划取消或项目废标终止的,经采购人完成相应手续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业务系统“标前变更”或“交易异常”模块进行备案,由采购人通过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人系统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规范涉及的实施步骤、参考范本,按照《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工作指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未按照本操作规范组织采购活动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和责任,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承担。
因故无法按照本操作规范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前与项目负责人沟通确认。
第三十四条 在中心组织实施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规范》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因政策法规调整造成本操作规范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规范由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操作规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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