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部工作指引
【信息时间:2024-09-03 阅读次数: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重要指示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际制定。
二、适用范围
在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指引。
三、实施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在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招投标活动,主要分三个阶段:
(一)招标计划发布阶段
招标人应于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前至少30日登录交易中心招标(采购)人系统发布招标计划。
(二)委托代理阶段
招标人通过招标(采购)人系统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三)交易阶段
1、招标代理机构注册项目、划分项目标段;
2、开评标场地在线预约;
3、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和电子招标文件,
邀请招标——在线发出邀请函和电子招标文件;
4、如有变更或答疑澄清,发布招标变更公告或答疑澄清文件;
5、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抽取评委;
6、组织开评标,出具评标报告;
7、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发布中标公示;
8、中标公示时间截止,系统自动退付未中标企业投标保证金;
9、对公示期无异议的项目整理提交电子档案、发出电子中标通知书,生成电子见证书;
10、退付中标企业投标保证金;
11、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线签订合同并进行公示,合同文本自动归集至项目电子档案。
四、其他事项
本指引由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参照本指引组织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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